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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严禁”纪律规定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0日

  央广网辽阳4月3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从辽阳市政府获悉,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日前,辽阳市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严禁”纪律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一是严禁擅自设立或增加审批、验收、备案项目和擅自提高审批或验收标准。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已划转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

  二是严禁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程序规定。不准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三是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和占用企业财物。不准随意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不准违规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不准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向企业索要赞助或借用企业资金;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是严禁利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五是严禁推行强制服务。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六是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

  七是严禁言而无信、轻诺寡信。不准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兑现。

  八是严禁接受各种馈赠。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是严禁刁难服务对象。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对服务对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十是严禁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此纪律规定适用于辽阳市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共产党问责条例》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条例,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建议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